中国时尚圈
中国时尚圈
一边是“乔丹”商标纠纷案的78道豪华“满汉全席”,一边是NEW BALANCE向中国“新百伦”支付9800万元巨额赔偿,今年两场国际品牌与国内品牌的商标诉讼案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对于已经获得较大市场认知的商标,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如何协调在先权利人和在后注册企业的权益,是当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正在探讨的热点问题。
New Balance 不是 NB,商标相似性再次失败
美国知名运动品牌新百伦(New Balance)在中国市场遭遇商标侵权诉讼。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品牌在华关联公司新百伦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赔偿高达9800万元,引发业界轩然大波。11月5日,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纠纷上诉案在广东高院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原告为广州市市民周某,第三人于1996年8月取得“百伦”商标,并于2004年4月转让给周某。原告于2004年6月4日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并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根据被告新百伦答辩书,涉案新百伦品牌于1906年在美国创立,新百伦是美国第二大制鞋公司。新百伦于1983年4月取得N、NB注册商标,2003年4月取得新百伦注册商标。新百伦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并于2008年6月取得新百伦在中国使用上述商标的授权,主要负责新百伦运动鞋在中国的销售。 该公司在产品推广过程中,使用中文名称“新百伦”进行宣传和营销,并在产品广告中使用新百伦标识。
今年4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百伦立即停止侵犯周某某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周某某9800万元(含合理费用)。新百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高院。11月5日的庭审由广东高院副院长许春建主持,合议庭由5名法官组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六个关键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上诉人的“百伦”、“New Balance”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上诉人对New Balance标识是否享有企业名称权、未注册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被上诉人是否恶意注册New Balance商标?上诉人在产品相关凭证、官网上使用“New Balance”字样的行为是否侵犯被上诉人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原审法院认定的违法数额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是否应中止诉讼?
双方争论激烈,各自提交了证据并阐述了理由,法庭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最终判决!迈克尔·乔丹输掉了与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诉讼
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的“商标纠纷案”终审判决出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件乔丹体育商标纠纷案件中的32件作出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驳回迈克尔·乔丹关于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维持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
乔丹公司与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自2012年起便陷入诉讼。2012年10月,迈克尔·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认为乔丹体育对上述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使用这些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上述商标的注册。2014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争议商标”新百伦商标,认为乔丹公司的撤销申请不成立。
今年初,乔丹公司向法院起诉在中国搞商标,New Balance不NB,乔丹也非超人【中国服装圈•853期】,要求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撤销“QIAODAN”、“Qiaodan”、“Qiaodanwang”等多个争议商标,但一审被驳回。4月份,乔丹公司再次提起诉讼,5月份上诉再次被驳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件同类案件中的32件作出判决,决定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乔丹公司的上诉。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总部位于中国福建省晋江市新百伦商标在中国搞商标,New Balance不NB,乔丹也非超人【中国服装圈•853期】,其前身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经过数十年的经营,在运动服饰、运动鞋、运动背包等产品领域拥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乔丹体育的代理律师表示:“乔丹的姓氏是‘JORDAN’,与‘QIAODAN’有很大区别,‘JORDAN’在美国只是一个普通的姓氏。很难确定‘乔丹’品牌与迈克尔·乔丹本人有必然联系。虽然乔丹本人拥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姓氏在产品商标方面享有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