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市龙华宝盛服装店;
类型: 个体工商户;
操作员:陆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5TK9XX6J;
营业地点:海口市龙华区金茂街道金龙路11号上邦百汇城2栋P2-1-03。
2021年4月26日,我局接到广州联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金茂街道金龙路11号上邦大道城2号楼P2-1-03的海口市龙华宝盛服装店进行了检查。 并发现该方在销售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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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鞋类等商品具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报关长批准,依法查获上述侵权商品(财产清单20210426-2)。本署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初从天津市木信全业贸易有限公司购入1.256条耐克短袖,标识:“.
“,型号:HD8116,证书:美国NIKE公司监理,宁波神洲针织有限公司,中国宁波北仓大港工业城,购买价格:25元/件,销售价格:49.5元/件;2. 8 件耐克外套(风衣),标志:”
“,型号:6365耐克帽子,颜色:浅灰色,证书:美国NIKE公司监造,越南制,购买价格:30元/件,销售价格:49.5元/件;3. 147耐克短裤,标志:“”,款式编号:K9810,颜色:灰色,码数:L,进货价:25元/条,销售价:49.5元/条;4. 69条耐克长裤,标识:“”,证书:美国耐克公司监理,品牌:运动裤,款式编号:219106,颜色:黑色,尺码:4XL,耐克运动(中国)有限公司,进货价:30元/条,销售价:49.5元/条;5. 20 顶耐克帽子,标志:”
收购价:20元/件,销售价:49.5元/件;6. 2 个 Nike 单肩包,标志:”
“,证书:美国耐克公司监理,型号:BA5750-010,产品名称:腰包,经销商:耐克运动(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广州西路88号,购买价格:20元/件,销售价格:49.5元/件;7. 3 条耐克裙子,标志:”
“,证书:美国NIKE公司监理,产品名称:针织T恤耐克帽子,款式编号:61303B#,颜色:绿色,规格:2XL,购买价:28元/件,销售价:49.5元/件;以上商品营业额按销售价格计算为 24,997 元。
1. 耐克”。
“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号为第855786号,注册人为Nike Innovatb C.V.,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注册有效期为 1996 年 7 月 14 日至 2026 年 7 月 13 日。2021 年 4 月 26 日”。
“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人 Nike Innovatb C.V. 由耐克运动(中国)有限公司的代理 Nike Innovatb C.V. 出具了《鉴定证书》,确定了上述 8 件耐克外套(风衣)、2 款耐克单肩包、20 顶耐克帽子和 3 条耐克裙子
“该产品是由非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者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并且是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 耐克”。
“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号为4584865号,注册人为:Nike Innovation Limited Partnership、NIKE INNOVATB C.V;第 25 类获准使用的商品:服装;鞋;帽;……;注册日期为 2009 年 1 月 7 日至 2029 年 1 月 6 日。2021 年 4 月 26 日”。
“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人”Nike Innovatb C.V.“由耐克创新有限合伙企业的代理耐克运动(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书》,确定了上述256件耐克短袖、147件耐克短裤、69件耐克长裤
“该产品是由非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者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并且是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本局认为 1.当事人出售的耐克夹克(风衣)、耐克单肩包、耐克帽子和耐克裙子都标有“.
“第855786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中与服装、帽子同种类的商品,且商品被显著使用”。
“代表和注册商标 783287
“.
如果图纸相同且容易造成混淆,则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 当事人销售的耐克短袖、耐克短裤、耐克裤子标有“.
“根据第 4584865 号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中的服装与服装相同种类的商品耐克帽子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龙处〔2021〕177号,且该商品被显著使用”。
“图纸和4584865注册商标”。
如果图纸相同且容易造成混淆,则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联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书》复印件、证明案源的书面证据;
2、2021 年 4 月 26 日,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记录,现场拍摄 8 张照片,并拍摄 7 份产品标识,证明当事人的分销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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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识别商品的事实。
3. 2021 年 5 月 31 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证书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当事人为经营主体的事实。
4. 2021 年 5 月 31 日,一份调查和审讯笔录证明,该方被标记为“.
》、《
“注册商标识别商品的事实。
5. 广州联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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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文件两份,证明”。
》、《
“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的书面证据。
6、耐克运动(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和《鉴定证书》复印件,以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服装产品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
“注册商标产品的鉴定结论。
2021年6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2021〕12号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依法进行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该局提交陈述、申辩或听证会。
总之,该局认为各方在销售方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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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商品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条是指通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在能力范围内消除影响,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一项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要求,其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如实说明......违规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和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伪造注册商标标识。 违法营业额超过五万元的耐克帽子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龙处〔2021〕177号,可以处违法营业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收入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责令各方停止违法行为, 并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侵权行为”。
“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8 件耐克夹克(风衣)、2 个耐克单肩包、20 顶耐克帽子和 3 条耐克裙子将被没收和侵权。”
“256 款耐克短袖、147 款耐克短裤和 69 款耐克裤子,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 罚款 24,997 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性缴款证明》向我单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天加处罚款金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您(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您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6月 30, 2021